罐体 检修 安全 注意事项:
1.对储存易燃气体、易燃液体的储罐,应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,严禁在罐内吸烟、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,并将火源带入罐区。
2.对于储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性等介质的罐体,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管理的相关规定。
3.在罐体检查和维修前,必须切断与罐体有关的电气设备的电源,并办理设备交接手续。
4.在罐内介质排尽后,应关闭进出阀或加设盲板将与之连接的管道及设备隔离,并有明显的隔离标志。
5.对盛装易燃、腐蚀性、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储罐,必须进行置换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洁等处理,处理后进行分析检验,分析结果应符合相关规范、标准要求。禁止以空气代替含有易燃介质。
6.罐内作业须取得罐内作业许可证。若因长时间中断继续作业,应重新补办罐装作业许可证。
7.在进入油罐操作30分钟之前进行取样分析,氧含量为18-23%(体积比)。
8.进入罐内清除有毒物质,有腐蚀性残留物时,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。
9.需要搭制的脚手架和升降装置,必须牢固可靠,在施工过程中严禁内外抛料工具,以保证施工安全。
10油罐照明应采用电压不超过24伏特的防爆灯。
11.油罐需要动火时,须办理动火证。
12.罐内作业必须有监护人员,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。
13.完工时,检修人员和监护人员一起对罐内外进行检查,经确认无误后,监护人员在罐内作业证上签字,才能将人孔封闭。
14.试压后放水时,必须与空气连通,以防真空产生。